对在规定的禁火期内,拒不执行禁火令,野外违规用火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颁布的新的“禁火令”中的规定,该禁火令针对规定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不再以失火面积为处罚依据,而是只要有违规用火的行为就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这种不以“失火结果”进行处罚,而以“点火行为”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在“防”上,新“禁火令”的颁布使该县的森林防火工作的侧重点突出在“禁”字上。
完善规章制度,新“禁火令”旨在“禁”。新“禁火令”从内容上下功夫,制定完备的“禁”烧规章制度。新“禁火令”规定: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禁火区域:全县林区;禁火规定:1、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每遇高温、干旱、大风等三级高火险以上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①炼山、烧荒、烧灰、烧田埂、烧地边杂草等生产性用火;②打火把、烧火驱蜂驱兽、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④乱丢烟头、火柴梗及燃放孔明灯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2、在三级森林火险等级以下天气,确需在林区内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实施中该县要求各乡镇(管委会、林场)要组建2支以上的野外火源巡查队伍,在森林防火期内,经常性、常态化地开展巡查活动,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者,及时报告,并控制野外用火者,采取当场现场拍照、收缴点火工具等方式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将违法人员和有关证据及时移交给辖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处置。在三级森林火险等级以下天气,确需在林区内生产用火的,实行村落实、林业站监管、乡镇(管委会、林场)审批、县备案制度。由村支两委组织,林业站实地踏看,签署意见,报乡镇(管委会、林场)审批,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大力宣传造势,全县上下一片“禁”。该县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在《靖州新闻网》、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森林防火专栏,在重点造林项目区、公路沿线、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墓地等重点区域及交通要道设立永久性标语牌,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四个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禁火令》;各乡镇(管委会)、排牙山国有林场、县直单位,负责张贴《禁火令》到村组和单位,并发到每家每户,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在接收回执单上签名后,收回归档,保存备查。使《禁火令》进村入户,家喻户晓,逐步破除群众随意野外用火陋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在全县形成依法治火、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
严格责任追究,未雨绸缪意在“禁”。该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管委会、林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调查核实的依据和数据,由县财政代扣每起按过火面积计算每亩20元作森林防火经费使用。对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禁火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只为“禁”。森林公安机关将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在规定的禁火期内,拒不执行《禁火令》,野外违规用火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失火、纵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要集中警力从严查处,并做到快侦、快破、快审、快诉、快判,不得降格处理。同时,要耐心做好群众工作,防止在执法中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新“禁火令”的颁布,使该县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禁火态势,使森林防火工作提升到新的更高的层次。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蒋甄玲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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