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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强迫他人交易各获刑一年罚一万
2014-07-31 11:59:55 字号:

  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讯(通讯员 赵延云 吴常城)近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邹某、冯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3月份,吴和尹合伙购买了一辆货车从靖州县二桥采石场运输煤矸石销售到贵州省锦屏县“永兴”砖厂,被告人邹某、冯某某多次找到吴和尹,以“永兴”砖厂和他们已签订购销合同为由,不允许他人再销售煤矸石,要两受害人每吨煤矸石交5元管理费,方可运输销售。而两被害人只肯出一车100元的费用,双方协商不下。后两受害人将此事告诉本村村民,当邹某的货车司机张运输煤矸石到锦屏县途经靖州县大堡子镇岩湾村时,被当地村民拦停后打了一顿。2013年5月21日上午,邹某、冯某某与“中华”(另案处理)骑一辆摩托车来到靖州县二桥采石场找到运煤的吴和尹,以其不知厉害为由,暴打两人,造成两受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打人后邹某等人要两受害人按每吨5元共计10车交管理费及被打司机医药费共计2500元,吴害怕再被打,交2000元给了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冯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不得销售、运输煤矸石,或者强迫他人入伙经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

  同犯罪中,两被告均系主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以后各自经营,互不干涉,并退还2000元管理费,酌情从轻处罚。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赵延云 吴常城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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