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标及开征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5】102号)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开征甘棠镇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除城区外新增甘棠镇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及优惠政策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标准:不分用水类别,城区统一按1.00元/吨收取,甘棠镇按0.30元/吨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次抄表见量仍执行原收费标准,第二次抄表见量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靖州县物价局
2015年11月16日
来源:靖州新闻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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