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讯(通讯员 杨蓉) 证据放在面前,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11日,靖州检察院成功指控了这起“零口供”盗窃案。
经审查: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二次扒窃、二次盗窃手机的行为,并且是累犯。
检察官讯问时,赵某某多次否认自己有盗窃事实,面对已有证据,辩称是自己捡到的手机、辨解监控视频实施犯罪的不是自己。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赵某某再次否认自己有盗窃事实。办案人员细心查阅资料,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证据不足,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监控录像、赴外调取证人证言、移送作案工具、补充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人认为,犯罪后只要不开口认罪,就可以侥幸逃过处罚。事实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来源:红网靖州站
作者: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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