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全县常年均为森林防火期,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林区。
三、禁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每遇高温、干旱、大风等三级高火险以上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
1、炼山、烧荒、烧灰、烧田埂、烧地边杂草等生产性用火;
2、打火把、烧火驱蜂驱兽、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4、乱丢烟头、火柴梗及燃放孔明灯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三级森林火险等级以下天气,确需在林区内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8330119。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编辑:邹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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