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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2022-07-04 11:23:34 字号:

全县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

自长沙望城区4·29塌房事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认真组织,深入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后下发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怀化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经营性自建房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全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二、时间要求

2022年7月25日前提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

三、鉴定费用

按照《靖州县居民自建房房屋安全评估或鉴定工作指导意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已开展鉴定的,需提供在鉴定有效期内的鉴定报告。

2.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将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停业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涉及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应带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若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对抗的,报请县纪委监委给予追责问责。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22日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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