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公发〔2016〕27号)和《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财政局、怀化市禁毒办关于印发〈怀化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怀禁毒办〔2016〕2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可向110举报,也可直接向缉毒民警举报。
第三条收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的机关及个人,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同一案件的第一举报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和依法打击到位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的,奖励以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300元,以此类推,每案最多奖励5000元。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每案奖励1500元。
(三)举报缴获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 500 元。
(四)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海洛因或冰毒数量折算进行奖励:
1、不满10克的,奖励500元;
2、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1000元;
3、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奖励2000元;
4、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3000元;
5、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奖励5000元;
6、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奖励1万元;
7、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奖励1.5万元;
8、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奖励2.5万元;
9、50千克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五)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 1000 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500株以下的,奖励500元;查获罂粟500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
(七)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未缴获毒品或制毒物品的,由县公安局视厂(点)规模和抓获嫌疑人数量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万元。缴获毒品或制毒物品的分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八)根据举报,每抓获 1 名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500元;抓获被公安部、省公安厅悬赏通缉的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悬赏规定奖励的数额进行奖励。
(九)根据举报,每破获一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2万元;每破获一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1万元;每破获一起市公安局毒品目标案件,奖励5000元。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重特大涉毒犯罪案件,经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执行,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奖励办法的操作细则参照《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财政局、怀化市禁毒办关于印发<怀化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怀禁毒办〔2016〕22号)文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禁毒委员会
来源:靖州融媒
编辑:李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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